題:
為什麼有些GDPR電子郵件要求我選擇退出,而另一些要求加入?
Pureferret
2018-05-23 14:32: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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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由於GDPR而收到的電子郵件趨勢,其中有些是“選擇退出”(或偽選擇退出,您只需要停止使用其服務即可),例如因此:

我們更新的隱私政策解釋了您根據此新法律享有的權利,並將於2018年5月25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後繼續使用我們的網站或應用,即表示您同意這些更新的條款。

或者他們要求您選擇加入:

您好,這是《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的另一條

我們希望您選擇立即繼續接收有關我們的最新更新的電子郵件。 p>

這兩個請求有什麼區別?他們是在為我存儲不同的數據,還是與其服務有關?我見過一些公司只通過電子郵件向我發送有關促銷等信息(類似於上面的第二個報價),並且它們有偽退出消息,因此我認為這與服務無關。

第一個示例沒有授予他們繼續發送電子郵件的權限,除非他們以前使用了真正的選擇加入方法,而是向用戶通知了更新的條款。並非所有這些都與GDPR直接相關-一些公司正在以此為藉口來更改條款。請注意,最高排名未具體提及GDPR
這很可能只是法律廢話的寫法。儘管我不是律師,所以請不要相信我。
有趣的問題,投了贊成票並發表了答案,但是我可以問為什麼這裡要考慮這個問題?我最近從INFOSEC的角度提出了一個關於GDPR的問題,但無論如何,它已移至law.SE。只是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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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是法律問題,而不是IT安全問題。這使它偏離主題。但是考慮到收到的良好答案,我建議將其遷移到Law Stack Exchange。
不過,@Philipp GDPR完全是關於信息安全的,這是該站點的名稱。所以我明白為什麼它仍然在這裡發布。
有些人實際上在乎法律(的意圖),其他人則試圖採用“ cookie橫幅2.0”。很快,我們將看到誰是對的,誰是被起訴的。此外,有些人可能希望您選擇加入更多的數據,而不是需要接受,他們只是嘗試向您發送選擇加入鏈接,而其他人則在保護您的數據,但仍必須允許選擇退出(和刪除)選項。
我根本看不到這個問題與GDPR有關。根據要求,它不會在Law.SE上成為話題。要問“哪個更符合GDPR”,這將是一個法律問題。我認為這只是一個具有GDPR角度的隱私政策問題。
七 答案:
N.I.
2018-05-23 20:57:1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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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不清楚第一類電子郵件是否合法。法國組織 la Quadrature du Net 正計劃於5月28日針對這五項大型技術公司(著名的“ GAFAM”)發起集體訴訟。以下是他們的論點的摘要:

  • GDPR第6條第1款列出了六種合法處理個人數據的案例,其中之一是用戶同意;
  • 第4條§ 11條規定,必須以明確,明確,知情和明確的方式獲得表示用戶意願的方式;
  • 在GDPR序言中,解釋了同意必須是一種採取積極行動,如果您保持沉默,未選中復選框或無所作為,則無法表示同意;
  • 第7條第4款規定,在獲得同意時,有必要考慮是否絕對要處理個人數據

因此,歐盟“ 國家數據保護機構”小組“ G29”確認,如果用戶沒有真實選擇,感到受限製或將因拒絕同意而面臨負面後果,則所給予的同意無效。因此,G29確認GDPR保證同意處理個人數據的行為不能與提供服務相對應。

此外,如果公司要求同意作為處理個人數據的法律依據,則禁止

(如果您能讀法文,則推理會更深入地討論。我上面寫的只是一個摘要。)

因此,第一封電子郵件實質上是在使您接受違法行為。如果我上面提到的集體訴訟成功了,那麼您可以期望較小的公司效仿並停止發送第一類電子郵件(否則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Oracle站點向我展示了一個cookie對話框。沒有詳細信息,沒有一個大的“全部接受”按鈕。然後,我必須經歷多個頁面設置才能禁用其sh * t。最終被定向到HTTP,再次經過相同的過程。這不合法。
“同意處理個人數據不能與提供服務相對應”。這是否意味著Google,Facebook等應允許用戶在免費計劃(具有現在的常規跟踪,廣告等)和付費計劃(完全不處理個人數據,無需同意)之間進行選擇任何東西)為他們的所有服務?這是有道理的,而且很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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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處理個人數據實際上是這些公司的主要業務模型。那麼您是說GDPR意味著這種商業模式的消亡嗎?沒有免費服務了,一切都付了嗎?再次考慮,GDPR的某些部分可能會建議這樣做,但是我懷疑在實踐中不會如此嚴格地解釋它。
@reed如果公司想要繼續在歐盟運營,則需要尋找新的商業模式,是的。或者至少找到一種使他們的模型合法的方法。我不確定您為什麼會認為法院不會嚴格解釋法律。
@NajibIdrissi:沒有太多的話題,這裡有一個“立法意圖”的概念。法院可以通過查看相互矛盾的解釋的結果並將其與該法律的既定意圖進行比較,從而解決法律上的歧義。因此,如果一個GDPR解釋允許某種商業模式,而另一種不允許,則選擇的解釋可能非常取決於立法是否旨在允許該商業模式。
@MSalters 1.您確定您沒有將美國概念應用於歐洲法律嗎?2.您是否閱讀了gdpr的序言,QDN網頁上引用的歐洲議會的討論,或者我剛才提到的G29的引用?因為很明顯,法律的意圖是什麼。
@NajibIdrissi:如果不正式製定立法意圖,這些序言就不會出現。所以,是的,我確定這不是純粹的美國概念。另外,請注意,我基本上同意您的意見,即必須強制接受(邏輯上不相關的)服務時,不能自由給予同意;只需看看我最近的GDPR關於Law.SE的答案即可。
@MSalters,我很樂意告訴您,但您能否提供任何旨在使立法理念成為美國境外概念的資料來源?關於您的評論的第二部分:那麼您只是藉此機會炫耀自己的知識而沒有提出任何實際要點?
@NajibIdrissi至少在* UK *法中這肯定是一個概念-Google表示“議會意圖”或“議會意圖”,您會發現很多結果。http://www.statutelawsociety.co.uk/wp-content/uploads/2017/11/The-Myth-of-Parliamentary-Intent-text.pdf(攻擊該概念不連貫的論文)首先指出*“沒有法官人數的時刻提到了國會的意圖。 議會的意圖被視為解釋法規的關鍵。 實際上,人們認為對法規的解釋在於確定法規的內容。 議會的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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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確定我是否完全同意您對陳述1的觀點...如果您繼續使用服務,那麼正在處理的數據有明確的法律,合同依據...如果您不想要任何數據處理完畢,那麼您就必須停止使用服務(這可能很簡單,因為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就是用戶名)-將您武裝到任何事情並不是很強大,只是更新條款以繼續使用相關服務。
@reed它將僅如此嚴格地應用於非歐盟公司。
一個激進組織已經根據此http://www.bbc.co.uk/news/technology-44252327進行投訴
@MarkAmery:這不是特別有趣,因為美國和英國都使用普通法。根據[民法](https://en.wikipedia.org/wiki/Civil_law_(legal_system)),法院運作的基本規則有很大不同。這是整個歐洲大部分地區使用的系統,比在英國使用的系統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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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答案混淆了兩個完全獨立的問題。第一封電子郵件基本上是在通知您服務條件的變更,而有關繼續使用的通常樣闆說明您接受變更。似乎需要進行此更改才能符合GDPR關於信息的要求,但是如果發件人未事先徵得同意,則發送電子郵件無論如何都是非法的,因此這並不能使您堅決同意以前從未同意的任何事情。
您所指的集體訴訟根本沒有提到電子郵件,這是基於協議本身的性質(對提供服務不需要的不同類型數據處理的捆綁同意),這同樣會帶來問題*如果用戶同意回應第二封電子郵件或從未收到過電子郵件。*
@reed不需要提供服務即可同意處理。例如,當您在網上商店訂購商品時,他們不需要您的同意**就可以發送包裹**來處理您的地址。商店可以要求額外的同意以進行“其他”處理,例如以後發送垃圾郵件。因此,Facebook不需要您的同意即可處理和託管您的個人資料,因為這是所提供的服務。至於廣告,處理您的數據可以得到更好的廣告:價格更高的廣告,與您更相關。未經您同意的個性化廣告,它們只會向您顯示更多隨機廣告來彌補這一點。
@akostadinov如果這對於很多人來說實際上很重要(或者比獲得免費服務和更準確的結果更重要),那麼不使用數據來完成這項工作的企業將已經存在並且可以盈利。統計學家試圖決定每個人的價值觀是不合法的。
reed
2018-05-23 18:09:3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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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法律中的一些引言:

[...]應當通過明確的肯定性行為表示同意,建立對數據主體協議的自由給出,明確,知情和明確的表示處理與他或她有關的個人數據,例如通過書面聲明(包括電子方式)或口頭聲明。這可能包括在訪問互聯網網站時打勾,選擇信息社會服務的技術設置或其他聲明或行為,以便在這種情況下清楚地表明數據主體接受了其個人數據的擬議處理。因此,沉默,預先打勾的盒子或不活動並不構成同意。同意書應涵蓋出於相同目的或目的進行的所有處理活動。如果處理具有多個目的,則應針對所有目的達成共識。如果在通過電子方式提出請求後要徵得數據當事人的同意,則該請求必須清晰,簡潔,並且不會不必要地干擾所提供服務的使用。 [...]

[...]如果處理是根據指令95/46 / EC的同意進行的,則數據主體無需通過以下方式再次同意表示同意的行為符合本法規的條件。[...]

[...]通過陳述或明確的肯定行動表明數據主體的意願,表示同意處理與他或她有關的個人數據; [...]

[...]在評估是否自由給予同意時,應特別考慮是否履行合同,包括提供服務,以同意處理個人數據為前提,而該個人數據對於履行該合同不是必需的。 [...]

GDPR需要明確的同意。如果服務一直在收集個人數據,而您沒有明確同意,則他們必須再次明確徵求您的同意。我認為從理論上講,每次服務修改隱私政策時,服務也都需要再次徵得其明確同意,儘管我找不到關於此的聲明。因此,我相信您的“偽隱式退出”示例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合法的,即使您以前已經以GDPR兼容方式明確表示同意(我對此表示懷疑),因為他們現在正在更改其隱私權政策並要求您通過繼續使用他們的服務來隱式接受它。

假設他們選擇使用同意理由。可能是那些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選擇退出”鏈接聲稱具有合法權益,但提供了選擇退出以遵守其他權利的要求。
GDPR不需要明確的同意-這只是6個合法的處理基礎之一。
@symcbean,您說得對,在某些情況下,您並不需要所有用戶的同意。但是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我認為我們在談論同意(選擇加入,選擇退出等),據我所知應該是明確的。
*如果一項服務一直在收集個人數據,而您未明確同意,則他們必須再次徵求您的同意,這顯然沒有意義。如果他們不同意,即使只是徵得上述同意,他們也無法處理您的數據。最慈善的解釋是,這些電子郵件只是通常的“我們已經更改了使用條件”電子郵件,與GDPR中的同意概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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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我知道了,但這不能解決問題。如果隱式同意不夠好,那麼您就沒有同意期限。不論標準是什麼,您都需要*在*發送電子郵件之前滿足它。也許他們認為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是法律當然不會說您必須再次徵求同意,這是您必須停止使用數據。
Overmind
2018-05-23 15:28: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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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是大型公司(如大型電子郵件提供商),無論如何他們都會做他們想做的事情,並且由於您想使用他們的服務,因此您將接受他們的條件。不這樣做會阻止您使用他們的服務。

第二類是比較公平的類別,詢問您是否要從他們那裡接收信息。通常,這些都是商業公司,因此選擇接受他們的報價不會阻止您與他們開展業務。

“不這樣做將阻止您使用他們的服務。”受GDPR禁止,我知道一個協會(如果您感興趣的話,稱為“ La Quadrature du Net”)已經計劃對12家大公司(包括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Microsoft ...)發起集體訴訟。星期一,主要的抱怨是這個。
您可以提供@NajibIdrissi到該文章的鏈接嗎?正交網站有點密集。
@MatthewFitzGerald-Chamberlain我寫了一個包含摘要和鏈接的答案。
@Najib-是的,這是正確的,但是大型壓迫者並不在乎。他們將繼續做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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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Kay
2018-05-25 03:26: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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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還沒有判例法,而且不同的律師以不同的方式解釋規則:有些人打得非常安全,另一些人則順風而行。有些人可能認為他們不太可能在值得起訴的人中名列前茅。 (讓我們面對現實,沒有人會起訴體育俱樂部以記下誰最後修理了割草機。)

第二,同意只是允許保留數據的方法之一。其他包括合同的存在,遵守法律和法規的需要以及“合法權益”(這非常易於解釋:但是,例如,一家保險公司可以保留您的理賠歷史記錄,以便可以發現第三,與表象相反,不需要為GDPR續簽現有的同意書;如果您去年同意,那麼(大概!)就足夠了。

IANAL-我已經閱讀了規定。

ysmartin
2018-05-25 02:11: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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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其他答案所指出的那樣,GDPR需要明確,知情,明確的同意。此外,根據問責制原則,數據控制者應能夠證明這一點。理論上:

  1. 正在發送選擇退出電子郵件的組織已經正確記錄了您的明確同意(例如當您訂閱新聞通訊或簽訂合同時),也許他們正在更新其隱私權政策以更好地與GDPR保持一致,因此他們會向您發送電子郵件,並利用這一優勢提醒您始終可以選擇退出
  2. 發送選擇加入電子郵件的組織未記錄適當的同意,它們急於記錄您的同意並將其存儲在其全新的GDPR管理工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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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踐中:

    1. 一些發送退出電子郵件的組織可能步履蹣跚,他們相信,當他們的老式同意會在當年得到當局的認可
    2. 一些發送選擇加入電子郵件的組織已經不在法律範圍內(關於以前的指令和成員國法律),但現在他們感到後悔,因為他們越來越擔心罰款。
    3. ol>

      或者,這取決於他們各自聘請的律師。

gabe3886
2018-05-24 16:15: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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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已經提到的領域之外,還有一部分GDPR與數據保留有關。許多要求人們(或至少是我要接收的)選擇加入的電子郵件也表明,幾年來他們與我沒有任何互動(或更確切地說,來自我)。如果我想繼續接收他們的電子郵件,則需要重新選擇加入。這使他們知道自己的數據是最新的,並且其他任何內容都可以刪除。

儘管英國的《數據保護法》已經規定,數據保存的時間不能超過需要的時間,但基本上被忽略了,並且郵件列表繼續增長。但是,GDPR要求在合理的時間後刪除數據。如果您選擇加入,則將重置與它們相關的數據的時鐘。

Agent_L
2018-05-26 17:26:4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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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有兩件事在起作用:

  • 無論以前的同意是否仍然有效,因為被要求的方式已經符合該即將通過的法律(給人以選擇退出,但這僅僅是您的舊選擇加入的延續)與舊的同意被發現不足或無效,因此您需要續簽。因為此復選框是默認選中的(實際上該複選框當時已退出,所以必須用全新的選擇加入來代替)。
  • 無論公司何時希望保持現狀(再次,舊的選擇加入(現在感覺像現在選擇退出)還是他們利用這個機會向您請求比他們已經擁有的更多權限(選擇加入全新的內容,例如電子郵件)。

似乎您正在處理第一種情況。第一家公司只是更新了其政策並認為舊的同意書足夠好,而第二家公司則根據新法律認為您的舊書同意無效,並要求您重新同意。

GDPR並不是新的,在我住的地方2年的休假立法,因此理論上至少可以從2年開始準備場地。完全可以想像有些同意已經得到遵守(實際上,直到法案生效之前,沒人關心)。

關於案例2,在 https://gdprhallofshame.com/縮放正試圖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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